龙泉桃花何时开 说:
蓝逢辉委员你好!我在办理商业保险理赔过程中遭遇很多不合理的对待,比如被故意拖延理赔时间;被要求私下签订解除保险合同协议才肯赔付等,我认为这些做法已经违背了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协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监督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不能让买了保险的消费者却得不到合理的保障。
2021年03月07日 | 来自 成都市 | 职业:个体经营
答:你好!如果商业保险赔付情况正如你说的那样,那么,对方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如果你不能够接受对方的办理方式和结果,其实,你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你反映的问题,我们也会在工作中与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你!
小蜘蛛 说:
蓝逢辉委员你好!我们是两家由同一个境外企业控股的外资企业,目前要进行吸收合并重组。在办理税务事项时,我们遇到一个问题:在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要求提供一个重组日。根据国税总局2015年48号公告的具体内容,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三者关系是并列的,需要同时满足。吸收合并需要办理工商的变更事项,是注销方注销工商登记以后存续方办理增资;而注销方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时,必须先完成税务登记的清税注销。根据前述文件要求,注销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应在税务注销前完成,这是矛盾的。没有申报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税务不能注销;没有税务注销,企业不能完成工商注销和变更,所以这个重组日就不会出现。请问,如何才能打破这个怪圈?
2021年03月05日 | 来自 内江市 | 职业:个体经营
答:你好!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8号第三条第四项: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因此,两个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主导方(被合并企业)在完成重组业务的当年,税法要求先进行《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之后申请税务注销,再之后注销工商登记;合并企业在完成重组业务的当年申请工商登记变更,工商变更日即是重组日。合并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同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被合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该问题的提出是:将被合并企业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的时点与合并企业的报送时点理解成同一点了。 谢谢!
达拉崩吧 说:
蓝逢辉委员您好!我觉得,票据电子化改革的目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纳税人领不来纸质的发票,只能用二维码打印,相当于把打印的成本转嫁给了老百姓,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第二,票据电子化改革后,一些公立医院的门诊窗口不再提供医疗票据,让老百姓自己去自助机上打印。为什么能在窗口解决的问题,还要叫老百姓多跑一次,这对老人来说也不方便。我认为,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初衷是好的,但相关部门也应该多听听基层老百姓的意见,兼顾老百姓的需求,让群众少花钱,少跑弯路。
2021年03月05日 | 来自 雅安市 | 职业:公司职员
答:你好!就像你所说,电子票的推广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有方便性的一面,但面对不同的群体可能结果不一样,对于懂信息有电脑有手机的纳税人,是方便了,但对于一些个体工商户由于不知道怎样使用,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负担和麻烦,这也是事物的两个方面。第二。关于医保费报销的票据,也是存在同类型问题。政府出台这些政策,政策方向是好的,可能对部分人也会产生“不方便”。这些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向管理部门反映建议,以便得到答复和解决。谢谢你!
会计小王 说:
蓝逢辉委员您好!我建议让小微企业统一到网上进行报税,这样既方便小微企业主,也节省政府人力成本,还可以避免一些为难小微企业主的情况。
2021年03月04日 | 来自 自贡市 | 职业:公司职员
答:你好!网上申报是税务机关积极推进推广的工作。小微企业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肯定会方便许多,但有的小微企业由于财务人员在对网络的不熟悉,可能还是要到税务局申报大厅在工作人员辅导下进行申报。你们当地应该也有网络申报的纳税服务吧。谢谢你!